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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所有制中性论”的错误认知 |
吴宣恭 |
厦门大学 经济研究所,福建 厦门 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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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社会出现过的不同所有制各有特定的主体。它们在社会生产目的、经济活动方式以及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在生产过程、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获得社会财富的方式和份额也各不相同。所有制主体的这些差别决定了各种所有制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将某些国际经济组织使用的“竞争中立”立场,偷换为市场关系没有性质区别的“竞争中性”,并过度引申而提出所谓“所有制中性”论,主张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即他们所说的实现“竞争中性”)就不要讲企业的所有制属性。这种说法既抹杀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性质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性决定作用,也是对历届党代会报告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的曲解,在理论上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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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所有制性质,
所有制作用,
竞争中立,
竞争中性,
所有制中性,
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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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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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宣恭(1930-),男,福建晋江人,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所有制与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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